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5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对停缓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治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跟踪审计的情况看,当前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对已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缓建手续,并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停缓建决定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停缓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今年以来,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停缓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七月下旬,我署召开了广东、湖南等十四个省市审计局和我署驻成都、济南等六个特派员办事处人员参加的停缓建项目跟踪审计座谈会,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 跟踪审计工作的主要情况
据参加会议的二十个单位统计,应审计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共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二个,总投资四百九十亿元。目前,已审计七千五百二十六项,占应审项目的66%;审计总投资二百八十亿元,占应审项目总投资的57%。进展快的湖南、吉林、河南、宁夏、内蒙古等省、区,已基本审计了一遍。经过跟踪审计,督促一大批项目按照决定停缓建,并加强了善后维护;及时制止了不执行停缓建决定继续施工的一百五十三个项目,压缩投资三亿二千万元,对其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
二、 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
经过跟踪审计,发现停缓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有禁不止,继续施工。据参加会议的二十个单位统计,审计中发现有五百零八个项目(占已审项目的7%)未执行停缓建决定,总投资八亿七千万元。这些项目,有的拒不执行停缓建决定,有的停缓后又擅自复工,还有的改头换面继续建设。湖南省一个市的建设银行挪用信贷资金建办公楼,投资五百五十万元,一九八八年市政府决定停缓建,在今年三月市审计局审计后仍拒不执行。直至今年六月,湖南省审计局根据群众举报再次审计时,才停了下来。四川省一个干部疗养院工程,计划面积一万一千平方米,在仅完成基础工程时通知其停缓建,但停工一月后未办正式手续又自行复工,至今年五月审计时主体工程已建完。
(二)等待观望,伺机续建。广东审计的八百九十九个停缓建项目中,办理吊销执照,撤离施工队伍,停止拨款和停止供电、供料的只有五十六个,占6.2%;办理部分停缓建手续的三百九十二个,占43.6%;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四百五十一个,占50.2%。这类项目,一有机会就可能续建。
(三)迟迟不下达停缓建通知,大批项目乘机抢工。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了停缓建项目,但不向建设单位下达停缓建决定。成都、济南两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的中央单位七十个停缓建项目中,有四十二个未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停缓建决定。有一个市确定停缓建项目五百五十个,到今年七月底,仅对十四个项目正式下达了停缓建通知。有些部门和省市在下达停缓建项目决定时,不明确规定停缓建时间和做到什么部位停缓建。一些建设单位以未接到停缓建通知或通知不明确为由,继续施工或突击抢工。
(四)停缓建项目中非在建项目比重很大。据到会的二十个单位统计,已审计过的停缓建项目中,有三千八百四十四个项目不是在建项目,占已审项目数的51%,总投资达一百二十八亿元。其中,有的已立项未开工,有的是尚未立项的“影子工程”,还有的是已经竣工或早已下马的项目。六个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的一百二十二个中央单位项目中,有七十三项是非在建项目,占60%。陕西省审计的二百二十六个全民项目中,非在建项目有一百三十九个,投资占已审项目总投资的94.3%。
(五)资金不落实、来源不正当的项目为数不少。河南省审计的四百九十九个停缓建项目中,资金不落实的有二百八十六个,占58%。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的四个业务楼项目所支付的三千六百多万元工程款中,挪用更新改造资金二千三百三十万元、大修理基金九百七十九万元、业务扩充资金一百六十七万元,全部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 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停缓建决定。已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属于停建的,要撤销立项;属于缓建的,未经批准不得复工。确需恢复建设的项目,应由审计机关对有无投资计划指标、资金是否落实和来源是否正当,进行审计出具证明后,再由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二)限期办完停缓建手续,搞好现场维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项目办公室要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文件的精神,对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已建到停缓部位的,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底前要收回筹建许可证,吊销施工执照,停止拨款、供电、供料,清理资金等;未建到停缓部位的,按规定期限建至停缓部位后一个月内,要办好停缓手续。所有停缓后的项目,都必须做好现场维护,尽量减少损失浪费。
(三)认真清理下达停缓建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下达停缓建通知的情况,要尽快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未下达停缓建通知的,要尽快下发正式通知;已下达通知而要求不具体的,要明确通知项目的停缓期限、停缓部位和建至停缓部位所需的投资额。所需投资必须按隶属关系纳入地区或部门的投资计划笼子,否则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停缓建通知,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以便进行跟踪审计。
(四)加强对停缓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停缓建决定,继续施工和明停暗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审计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政府没收建筑物。对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请监察机关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审计署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