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4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4年9月23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转报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指出:对武汉市实行计划单列,赋予其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提高省、市干部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的指示。中央和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应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帮助湖北省、武汉市尽快落实和组织实施武汉市的总体改革方案和各单项改革方案。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
(1984年7月7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厅发49号文件)下达之后,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省市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搞好武汉市综合改革试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议定了改革的实施方案。
武汉是长江中游的一个主要经济中心,又是省会大城市,解放后一直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把武汉的工作搞好,对活跃和繁荣全省乃至华中地区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对武汉市实行度是全面单列,赋予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将会更好地发挥武汉这个中心城市的作用。在武汉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任务,是要打破条块分割的状况,按照经济的内在联系,统一组织生产和流通,充分发挥武汉经济、地理优势,发挥武汉工业基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经济效益,把武汉建成工业、流通、交通、科技、金融、文教、信息等具有多种功能的中心城市,增强它在经济上的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形成以武汉为中心的开放型的经济区和经济网络。针对省会大城市的特点,武汉改革试点,还要探索实行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使经济管理体制和各级经济管理机构,适应省会大城市经济发展需要的新路子。党中央、国务院对武汉市综合改革试点,寄予以殷切期望,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实行计划全面单列和赋予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只是为搞好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一定要在这个基础上全力以赴地搞好各项改革,立足于向内使劲,创出第一流的产品,提供第一流的服务,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提前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为全省和全国经济振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现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点报告于下:
一、 对武汉市实行计划全面单列,在不改变省辖市行政关系的条件下,赋予武汉市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
1.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全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各项计划中,均对武汉市单列户头,视同省一级计划单位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平衡。属于国家计委主管和的计划,请国家计委单列;属于国务院其他各委、部、局、总公司主管的计划,请各主管部门单列。
2.不属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的计划,原则上由武汉市计委和市有关部门安排,其中涉及省内平衡的,请省计委或有关部门安排和协调。省管商品、物资的调出调入,由省、市有关部门按商定的基数和计划执行。
3.计划单列基数,省、市计委和有关部门已进行了划转,将正式上报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下放企事业单位,待正式确定后,各项基数另行商定调整。
4.财政计划单列后,武汉市的财政收支基数从湖北省划出来,确定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八留市、百分之七十二上交中央。省财政收支,剔除武汉市部分之后,按照现行体制制定,由省财政与财政部结算。企业下放后,有关基数和分成比例随之作相应调整。国家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财政新体制的具体执行,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二)赋予武汉市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1.根据国家计划,全面管理武汉市的工农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教卫生等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在计划、财政、银行、税收、物价、工商行政、劳动工资、电力、物资分配、外贸外经、邮政电信、环境保护、药政药检、旅游等方面,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及经济组织和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的组建(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和职称等),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各项事业(包括文化、政法和其他社会事业)的经费和建设投资安排也视同省级单位。
2.国家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的会议,武汉市可视同省级单位参加,国家有关经济部门下发省级单位的文件、简报、资料都请同时下发武汉市、以利于沟通信息,加强对武汉市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帮助。
3.为防上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今后武汉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包括干部工人的调入,转业军人的安置,以及随迁家属等均由市有计划地进行控制,有关部门在限额内审批。除省属部门调入人员由省审批外,其他方面调入人员均由市审批。
二、 有步骤地搞好企业下放,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进一步搞活企业 1、根据国务院关于省不直接管企业,中央各部基本上不直接管企业的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厅(局)原则上不直接管企业的规定,除军工、铁路、长航、民航、电力、邮电和需要由全国性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以外,其余在汉中央企业,原则上均下放给市。省属在汉企业,除电力、农垦、新闻单位所属企业和大专院校附属工厂以及为全省服务必需由省管理的少数企业,仍由原主管部门领导外,均不放给市。设在武汉的省商业二级站(除石油外)及省商业储运公司下放给市。下放的工商企业,原来承担的任务和协作关系,要继续保持和发展。下放企业产品的省市留成,按商定比例和基数的执行。
2.整个下放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限期完成。下放企业只是改革的一步,必须同管理体制的改革紧密结合,把权真正放到企业。实行政企分开,改变单一的行政管理办法,把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3.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武汉市要在经济合理、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多种形式的协作联合。近期内要以挖掘企业的潜力为主,重点抓好冶金、汽车、医药等行业的调整改革,逐步实行条块结合、大中小结合、统筹规划的管理体制,形成以钢铁和轻型汽车为龙头的新的行业优势,使经济效益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武钢是国家重点钢铁企业。建议下放后国家进一步扩大它的自主权,发挥武钢带动地方冶金工业的作用。市里要为武钢搞好工作创造更多的条件。
4.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把企业搞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的高经济效益,允许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得到较多的收入,生活先好起来。在进行利改税第二步工作的同时,首先抓好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根据不同情况,对全民所有制小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实行多种用工制度,公开招工、择优录用、选择一批企业,实行定员定额试点。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自费工资改革。扩大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点。有特殊贡献的知识分子,工资、职称可越级晋升。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待遇从优。
三、 敝开三镇,开拓市场,搞活流通 武汉素称“九省通衢”,要围绕把武汉建设成为城乡结合、面向全省、沟通华中、联系全国和海外的现代化商流、物流、信息中心的目标,加快流通体制的改革。
1.欢迎全国各地来汉开店办厂。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从多方面提供服务,给予方便。广泛组织各种联营和协作,促进武汉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2.年内再建立一批自主经营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贸易行栈,逐步建成各有侧重的贸易群体。下放的省二级站与市公司合并,按专业划细经营的原则,组成若干批发公司,既负责一、二类计划商品的经营,又参与贸易中心活动。
3.加快建设十条商业街,增设夜市、早市、茶馆、水上餐厅。提供第一流服务。进一步发展集体和个体商户、运输户。
4.撤销市一商、二商、粮食三个行政管理局,成立商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社会商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5.供销社改“官办”为“民办”,成为农村购销、加工、储运和技术服务中心,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6.按照方便生产、经济合理的要求改革物资供应体制。近期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进行市场调节。着手筹建具有先进设施、提供综合服务的物资流通中心。
四、 改革对外经贸体制,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按照政企分开、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方针,通过改革,把外贸企业建成独立的经济实体,提高外贸的效益,积极组织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1.市对外经贸行政机构从现在起,按照省一级经贸管理权开展工作。市外贸公司列为口岸公司,享有省一级公司的直接对外经营权。在行政和业务上接受总公司的协调和指导。总公司在下达出口计划时,给市核定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总额,减亏增盈按规定分成,超亏不补。省公司在仓库设施、交通工具、专用线等方面为市扩大对外经营创造条件。
2.省、市经贸计划分列。市各项计划由经贸部直接下达武汉市,同时抄送省经贸厅。
3.市单独成立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租赁公司、进出口公司、中国贸易促进会武汉分会。拟定公司章程,分别报经贸部和贸促会审批。
4.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外贸体制的改革方向,探索在武汉成立统一的口岸公司新体制。
五、 建立综合交通网络,开发长江航运 充分发挥武汉作为内陆通海港口城市的优势,加强对长江水运的开发利用,面向内地,通畅江海,逐步形成水、陆、空综合交通网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干支、江海、水陆联运和联营、真正做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武汉港务局行政管理部分和市码头管理所合并,成立武汉港口管理局,实行交通部和武汉市双得领导,以部为主,对港口统一规划和管理。航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允许多家经营,充分发挥由重庆、武汉、南京等城市组成的长江联运联营总公司的作用,逐步与长江沿岸城市和部分沿海城市开展内外联运。湖北省航运公司暂由省交通厅管理,在汉码头暂作企业专用码头,服从武汉港口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省汽车运输管理局所属在汉客,货运站和湖北客车制配厂原建制下放给武汉市,管理局负责经营这些企业的专业干部也下放武汉市。武汉市的公路养路费,由市统一征收,百分之五十交省。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办法,单列户头,专款专用。
六、 改革价格、税收和信贷体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杜的作用 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生产和流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变化,对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划出一部分品种,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小商品价格,年内全部放开。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按中央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和调整;其他生产资料和一般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定价。在市场物价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工商企业可以对产品实行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城乡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批量差价。
2.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真搞好第二步利改税。
3.进一步发挥武汉金融中心的作用。年内完成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机构分设工作,建立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贷款。扩大市金融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代理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大力开展委托、租赁、咨询业务。成立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市保险公司要开展国外保险业务,开展集体企业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业务。试办城镇信用社,属集体金融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分储蓄所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和集体小企业的存放汇业务。
4.改革信贷制度。扩大实行浮动利率、差别利率的范围。对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新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对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单位,提供低息和贴息贷款。建立票据交换中心,邻近地的银行可以直接参加本市银行结算。开办买方有贷、卖方信贷、票据贴现和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农村信用社除应交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外,多存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也可实行浮动利率。市各专业银行之间可拆借资金,互相调剂使用。允许地方的机动财力和企业的留成资金自由流动,保护地方、企业向外区投资的合法利益。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审计、统计、标准、工商行政管理、律师、公证、经济法庭、经济监察等机构。
七、 改革科技体制,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武汉科技力量优势,坚持科技面向经济建设,加快技术改造步伐。
1.建立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计划体系,集中力量编制好科学技术、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同生产发展紧密结合、互相渗透的规划。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项科技资金可以结转。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在确保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武汉经济建设需要,打破地区、部门、城乡界限,统一协调科技力量。大力发展知识产业,开拓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科技交易会,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今年内组建武汉科技服务中心。
3.发挥“东湖”、“黄鹤”等智力开发公司的作用:将大专院校、科技单位集中的东湖地区办成科研、教育、经济相结合的知识技术密集小区,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新兴产业。对小区实行特殊政策,给予扶持。经营自主,可以直接对外。
4.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经济自立。大力加强行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组织人才合理流动。广泛推行招聘制、合同制。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承接委托任务,允许在职科技人员辞职、留职停薪或业余时间组建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科技人员到条件比较艰苦的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工作,或承包技术改造项目,待遇从优。积极兴办各种社会化的人才服务事业。
5.结合企业下放,尽快修订和完善全市“七五”技术改造规划和三年实施计划,近期重点抓好冶金、汽车、纺织、空调冷冻成套设备、食品等优势行业和优势产品的改造和引进。扩大市和企业的审批权限,减少层次,简化手续,市有权安排一千五百万元和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不再报批。
6.从一九八五年起,工交、商业、粮食、供销企业原上交中央和省的折旧基金不再上交。建议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国家外汇和贴息贷款。中央、省属企业下放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7.武汉市的市属企业,可按照即将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适当提高折旧率。其他企业暂缓提高。
八、 加快建筑业的改革,搞好城乡建设 建筑业要首先进行全行业的改革,以此作为突破口,带动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更好地为生、流通和人民生活服务。
1.市设立协调管理机构,普遍推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责任制。敝开武汉建筑市场,提倡竞争,不保护落后。
2.大力推行投资包干、栋号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逐步增加合同工的比重。建筑材料供应实行包工包料。
3.抓紧修订武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制订统一法规,保证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4.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凡在武汉地区进行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都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政策管理、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住宅销售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今年内,进行住宅商品化的试点。成立“中国建筑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组建住宅材料开发公司,出售成套房屋、建筑设备材料,并提供设计咨询和施工力量。提供方便和场地,吸引国内外资金,来汉进行房屋等设施的建设。
九、 大力支援农业,做好市领导县工作 继续贯彻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发展和扶持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发展家庭和乡镇工业,建立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1.市对郊区县实行财政、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征购任务三包干:以前三年财政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收入按比例分成,大头给区县,超计划数部分区县全部自留;粮食留百分之十左右给县发展副食品生产;降低鲜活产品的派购基数,实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包干。
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对乡镇企业给予各种经济技术支援,加快卫星城镇的建设。允许农村建筑队进需投标承包建设工程。
3.加快副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猪、鸡、鸭、蛋、奶、鱼等副食品的生产。
4.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按照党政企分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经济活动的管理组织。有步骤地建立若干专业公司。
5.发挥城乡各自的优势,使工农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发挥城市技术和经济的优势,扩散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帮助农村开发智力,支援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十、 上层建筑的改革要与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同步配套 武汉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离不开中央和省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离不开全市人民群众和各级干部的努力。我们一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搞好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决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