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5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
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8月28日 证委发[1997]52号)
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同意上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申请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7]4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8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800万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 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总股本为22800万股,其中,国家股1400万股,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的61.40%;境内上市外资股88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8.60%。
三、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