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3年12月17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港澳地区中资机构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单位在香港、澳门地区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资机构中由内地各单位派出的干部(简称内派干部),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意见办理。
二、 内派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勤政廉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中提出的政治条件。
(二)熟悉本职业务。派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和处理问题。
(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内地工作经历。留学回国人员因工作急需,经省、部级机关批准,可不受内地工作时间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派出时年龄:男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超龄派出的,应征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
(五)派出机关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 选派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机关或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符合派出条件的,由省、部级机关严格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中资机构因工作需要,直接录用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须报中资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四、 内派干部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
对有直系亲属在中资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内派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在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作。
五、 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原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予以保留。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时,原单位对内派干部的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内派干部调回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同等条件干部一视同仁。
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六、 内派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自觉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影响,清正廉洁;
(四)服从领导,努力工作,遵守中资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得向港澳当局申领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如有特殊需要,由省、部级机关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申领。
(六)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到港澳地区或出国留学、谋职、定居;
(七)在中资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派出机关应立即将其调回,并分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内派干部的职务级别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内地职务级别与在港澳地区的职务级别没有对应关系。
八、 省、部直属中资机构的正、副职干部,由省、部级机关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意见后任免;其他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省、部直属中资机构二级机构的正职干部的任免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派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要与任期一致,在任期内必须调动的,应征求合营他方的意见。
任命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九、 派出机关可根据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工作需要以及干部本人的具体情况,调动和调整内派干部的工作岗位。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单位报到。
内派干部的工作调动,必须通过组织进行。对不服从调动或不辞而别的人员,中资机构对其可作自动离职处理,各中资机构均不得录用或聘用这些人员;其内地的原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十、 担任省、部直属中资机构正、副职的干部,其配偶可随同赴港澳地区。其中具备从事工作条件的,可安排适当工作;不具备从事工作条件或已退(离)休的,可作为家属,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担任省、部直属中资机构二级机构的正职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满三年,其配偶可以赴港澳地区居住。其中具备从事工作条件的,可安排适当工作;不具备从事工作条件或已退(离)休的,可作为家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十一、 内派干部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各派出机关应制定内派干部的轮换计划,按计划进行轮换。中资机构对调回的人员应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要严格执行轮换制度。少数领导人员和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轮换时,在省、部级机关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并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可随时将干部调回内地,不受轮换期限制。
十二、 轮换回内地的干部,一般在内地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再次派赴港澳地区工作。
十三、 内派干部执行国家统一的退(离)休制度。到达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机关或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免职手续和退(离)休手续。
十四、 对个别到达退(离)休年龄,但工作暂时离不开的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员,如本人自愿,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省、部级机关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可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返聘手续。返聘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返聘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高于退(离)休前的标准。
返聘退(离)休干部,列入内派干部编制总数。
十五、 凡因不适合在港澳地区工作被原派出单位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决定调回内地的内派干部,各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不得在当地转用,各有关单位不得在其调回内地后又派往港澳地区使用,如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在征得原省、部级派出机关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十六、 派出机关、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和中资机构,根据本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内派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 内派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中资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其任免机关负责考核。其他干部由中资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
十八、 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分别负责港澳地区内派干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派出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 对港澳地区中资机构的内派工勤人员,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