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8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请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发[1997]31号)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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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8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请批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发[1997]31号)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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