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46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 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 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 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 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 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 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