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统一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6〕64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采用HS编码管理进出口货物监管证件的请示》(署信筹〔1996〕45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规范商品分类标准,维护贸易秩序,加快通关速度,同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技术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二、 该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与标准应用维护工作,委托海关总署负责。

三、 该国家标准未发布实施之前,由海关总署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海关HS编码商品目录。对需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管的商品,由有关部门重新核对或确定编码,并由海关总署和有关部门逐项予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