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1994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57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根据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国家民委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 职能转变
强化宏观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法规,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减少委机关对所属单位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给所属单位更多的自主权。
二、 主要职责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四)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六)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国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七)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院校和文化事业单位。
(八)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
(九)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十)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涉及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等国际条约的有关事务;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务,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民委设9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经济司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计划,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三)政法司
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监督、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举办庆祝活动的有关组织工作,参与办理涉及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等国际条约的有关事务。
(四)文化宣传司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我国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五)教育司
研究和参与制订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管理委属民族院校,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政策研究室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联系有关的民族研究学术团体,参与世界民族问题的研讨和交流,参与国家民委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七)外事司
管理国家民委及有关的涉外事务,归口管理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国外的情况。
(八)计划财务司
管理委属单位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和物资,归口管理委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九)人事司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管理委机关的人事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和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十)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国务委员兼任,可增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