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7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7年7月13日)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各级民族、8治地方的建立,是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各民族人民把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的日子看作是自己的重大节日-,按照民族的传统习惯,举行隆重热烈的庆祝,借以表达他们拥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行使自治权利,热爱党和政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因此,过去一般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周年时举行较大的庆祝活动,已经形成惯例。
这些庆祝活动,对于总结自治地方发展和建设的经验,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宣传民族自治地方各方面的成就,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庆祝活动规模过大,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过多,给国家和地方增加了负担,并且助长了形式主义。根据我们党一贯坚持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双增双节”的精神,对今后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庆祝活动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 在自治地方成立逢周年时,举办庆祝活动,要做到既庄重热情,又节俭朴素,不搞形式主义不铺张浪费。
二、 庆祝活动的内容,主要应是:有计划地、扎扎实实地为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促进民族团结3认真总结和改进工作促进自治地方的进步发展3宣传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政策,鼓舞各族人民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做贡献。
三、 要防止借自治地方成立庆祝活动之机,搞非生产性建设,特别是修建楼堂馆所;更不得借机大宴宾客,馈赠贵重礼品。
四、 自治区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并发贺电,新华社发消息;自治州可相应派代表前往祝贺并发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