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公安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6〕32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公安部《关于第七条第四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6]32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第七条第四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中“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的规定不包括本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