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15号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月三日《关于在广东民族学院学习的我省少数民族学生培养经费问题的请示》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征求广东省和有关部门意见,现函复如下:
你省从广东省分出时未能明确在广东民族学院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经费问题,而在事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两省又一直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仍请按照国办发明电〔1990〕20号电报执行,即在一百二十名之内的学生培养经费由两省各负担一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