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提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效率,加快核查工作进度,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核查资料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县(区)级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后,经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合格,即可以县(区)为单位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核查成果。未完成基本农田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的县(区),其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等资料可在调查完成后再单独提交。需提交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格(加盖县级调查办公章)和“批而未用”土地相关审批资料的扫描件等。
各地应加快县级调查进度,在收到调查底图后6个月内,全面完成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及成果检查等工作。自行组织调查底图生产的省份,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县级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