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