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10月23日)
近几年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发展很快,目前各类常设的全国性评奖就有300多项。总的看,评奖活动对繁荣文艺、新闻、出版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奖项过多、重复设置以及评奖不规范、不公正、质量不高、乱收费等问题。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评奖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国性评奖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努力提高评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正确导向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宣传文化事业。
二、 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行业、跨系统评奖,或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选活动,为全国性评奖,其奖项管理由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性评奖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批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不得举办,宣传媒体不予报道。
三、 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主办全国性评奖。其他部门和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办的,须按评奖内容与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申报、举办,特殊情况个案处理。各行业系统内人物、作品的评奖,由该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四、 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必要、精简的精神,对现有的全国性评奖项目进行清理,于今年11月底前将需要继续举办的常设全国性评奖项目向中央宣传部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后未予批准的评奖项目即行取消。
五、 全国性和国际性艺术节、影视节文艺评奖的立项,分别由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申报。国际性艺术节、影视节文艺评奖,须先征得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同意,然后再申报立项。
六、 与港、澳、台机构合作举办全国性评奖,须先征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然后再申报立项。
七、 有外国人员、作品参加的全国性评奖,须先征得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同意,然后再申报立项。
八、 举办一次性全国性评奖,须由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在6个月前申报立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九、 主办全国性评奖的部门、单位要制定评选办法,对评奖宗旨、范围、标准和评选机构的组成、评选程序、奖项设置、资金来源、奖励形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评奖结果负责。
十、 组织全国性评奖,不得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等费用。主管部门要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奖工作要遵守规定,公正廉洁,严禁不正之风。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