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66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10月27日国务院,国函〔1992〕166号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批一九九二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下列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 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三、 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
四、 吉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
五、 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六、 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七、 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
八、 浙江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
九、 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十、 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一、 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二、 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
十三、 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艮自然保护区;
十四、 贵州威宁草海自然保护区;
十五、 贵州赤水桫椤自然保护区;
十六、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
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界、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由你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