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见附表。
请通知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 暂定最惠国税率(%)
5299049 数码相机零件 12 6
84834020 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由螺旋伞齿轮加行星齿轮二级立式减速机构组成,转盘外圆直径为:1300mm-240mm) 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