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6〕2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关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的初审意见》(沪证办字〔1996〕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上海市B股发行规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中1500万股为超额配售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 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9855.38万股,其中境内发起人股8355.38万股,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州华源等五家发起人股东持有,占总股本的42.08%;本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92%。
三、 该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