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69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农业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18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综合改革试验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序列的请示》(云政发〔1996〕210号)和农业部《关于将云南省实施18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项目的重点县(市、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序列的请示》(农发〔199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云南省实施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的14个重点县(市、区),即安宁市、呈贡县、中甸县、西盟县、沧源县、文山县、瑞丽市、景洪市、嵩明县、曲靖市麒麟区、昆明市官渡区、洱源县、宣威市、永胜县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的主题为: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试验方案,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农业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试验成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