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3〕92号
施行日期1983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文化部部属艺术院校毕业生不包分配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艺术院校改革毕业生分配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推广。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支持,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
附: 文化部关于文化部部属艺术院校毕业生不包分配的请示
(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
建国以来,我国为培养艺术专业人才的艺术教育事业有很大发展,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教学、创作(演出)和科研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在全国已有高等艺术院校二十七所,中等艺术专业学校八十一所,平均每年招收新生约三千人。其中直属文化部领导管理的高等艺术院校十所,中等艺术专业学校(包括高等附设中专部)七所,平均每年招收新生约四五百人。
我国艺术院校的学生,长期以来,按照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制度,免交学费,享受人民助学金,毕业后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由于艺术院校的专业性强,要求高,难度大,学生的才华有高低差别,因此,不是进入艺术院校的学生都能够被培养成优秀的艺术人才。艺术院校毕业的学生都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这种办法使文艺单位无法择优录用,因而增加了文艺队伍的冗员和经济负担,也不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如果对艺术院校毕业生继续实行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的办法,不仅不利于艺术人才的成长,而且将障碍文艺事业和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认为,艺术院校毕业生分配办法必须进行改革。我们已征得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同意,拟对艺术院校毕业生除了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外,国家不包分配,实行在国家招生和分配计划下,由艺术院校直接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学生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这个改革可先在文化部直属的高、中等艺术院校中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具体办法如下:
一、 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的毕业生,按照现行计划体制编制需要计划与分配计划,艺术院校根据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需要计划,向用人单位直接推荐,允许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艺术院校和用人单位都不得徇私舞弊。文化部负责督促检查,并根据毕业生被录用情况,对原来的分配计划加以调整。
二、 在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由艺术院校负责向需要部门和单位联系推荐,需要部门和单位也可直接向艺术院校提出要求,经艺术院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确定录用的,毕业生应服从调配,按时向用人单位报到。对于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被录用(包括不服从分配等原因)的学生,艺术院校即停止发放助学金,其户口一律迁回原来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可自谋职业。但艺术院校仍负责继续向需要部门和单位推荐,在六个月内仍未被录用的,即终止联系,不再负责推荐。
三、 对于户口迁回原来所在地待业的毕业生,当地公安部门应允许办理其户口迁入手续;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和本地区有关待业人员的就业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以上办法,我部拟在直属中央美术学院和浙江美术学院一九八三年新招学生中试行,以便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
地方领导的艺术院校是否试行,由地方主管部门决定。
艺术院校的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涉及到各部门、各地区,对社会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才能做好工作。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