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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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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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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