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61号
施行日期1987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青海、四川、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山西、河南、山东、天津、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水电部《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黄河流域工农业发展迅速,生产和生活用水大量增加。自七十年代以来,黄河下游河段经常断流,已影响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目前,各地考虑“四化”建设发展而提出的用水量超过了黄河可能共给的水量。黄河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黄河本身水少沙多,除需保持一定的冲砂入海水量外,能够提供的水量难以全部满足各地的要求,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要解决好黄河流域用水问题,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希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全局出发,大力推行节水措施,以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制定各自的用水规划,并把这项规划与各地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紧密联系起来,以取得更好的综合经济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