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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20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国有粮食企业要大力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现就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全国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317万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左右。

(一)粮食收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180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减少人员。

(二)粮油加工企业现有在职职工85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

(三)城镇粮油销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52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一半以上。

二、 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四)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从业人员;也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向综合性企业发展,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五)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属于试点城市的粮油工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个别符合破产条件的大型粮油工业企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由各地经贸委、有关银行将其纳入地方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指标中,报国家经贸委统一平衡确定。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

三、 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内,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托管费用除企业承担一部分外,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从财政和社会筹集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四、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不仅是扭亏增盈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减员分流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业。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创造条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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