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与澳大利亚BHP公司合资勘探开发铅锌矿资源的请示》(川府发〔1992〕65号)及其以前的川府发〔1991〕99号、川府发〔1991〕118号、川府发〔1992〕11号文均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为加快四川省改革开放的步伐,国务院同意你省与澳大利亚BHP公司合资勘探开发铅锌矿产资源;并原则同意你们在川府发〔1992〕65号文中提出的关于出资与股权、合作期限及退出、投资回收和银行帐户等要求。
二、 若此前已批准的勘探区域不能满足合作勘探的需要,合作企业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再行申报扩大。
三、 若合作企业的勘探获得成功并要求开采,原则上可予准许,但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申请采矿权。
四、 合作企业若要求出口所开发生产的含银量超标的铅锌精矿,可报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变通办法解决。
五、 合作矿山企业应按我国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若届时我国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尚未颁布,可参照国际标准征收。
六、 对中澳双方合作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审批合作项目合同时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