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5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地方对外经贸洽谈会归口经贸部审批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地方对外经贸洽谈会归口经贸部审批的意见
国务院:
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相继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对外经贸洽谈会(包括出口商品小交会、展销会、专业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及对外经济、技术、利用外资、贸易洽谈会等,简称小交会),这对于扩大本地区的影响,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增加出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举办的对外经贸洽谈会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集中,造成小交会过多过乱。各小交会之间同类商品价格相差甚大,难以管理。外商重复签约,履约率低,使国家对外贸易信誉受到影响。小交会重复举办,也增加了费用开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少外商因四处奔波,难以应付,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外贸秩序,使地方举办的各类小交会能有秩序地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国内举办的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统一归口经贸部审批和协调管理。鼓励和推动多省市联合举办的口岸小交会,控制和减少单一省市举办的小交会。
二、 为确保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州交易会)的安全和出口成交正常进行,每年广州交易会期间(春交会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秋交会十月十五日至三十日),任何单位不得在广州或附近地区举办各种形式的对外经贸洽谈会和内贸展销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