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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8   阅读: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改〔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以来,一些地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农民历年税费尾欠开展了清理和追缴工作。由于农民税费尾欠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清收工作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有的地方在清收过程中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强行向农民清收税费尾欠;有的地方随意扩大清收范围,把一些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尾欠也作为清收内容;有的地方干部清收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组织小分队上农户家中扒粮搬物,引起了农民强烈不满;个别地方还发生了逼死人命的恶性案件和群体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清收税费尾欠已成为影响农村税费改革健康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必须坚决停止。为此,特就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相对较重,承受能力较弱,绝大多数农民无力交纳税费尾欠。当前,农村税费改革正处于扩大试点的关键时期,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并取得成功是农村工作的大局,决不能因农村遗留问题影响改革的健康进行。因此,要立即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农户,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减免其税费尾欠。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清缴。

二、 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行为。对不顾规定继续清收农民税费尾欠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对因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镇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 高度重视有关信访工作。对农民上访中反映的违反政策清收税费尾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信访制度,层层负责,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各地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教育广大基层干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关心群众疾苦,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努力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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