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改〔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2008]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有关精神,原则同意你省报送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你省应于2009年年底前化解全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24.34亿元。请将公布实施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探索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你省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得到及时全面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