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报告
我部于去年底召开了十四省、区生产救灾工作会议。出席的有河北、湖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安徽、陕西、辽宁、新疆、湖南、广东、云南、贵州、甘肃等省、区的民政厅(局)长。还邀请了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会议分析了灾情,交流了经验,研究了生产救灾工作。
去年的灾情很重,抗灾救灾的成绩也很大。灾区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各项政策,组织领导广大群众和干部同灾害进行顽强斗争,人民解放军对灾区人民给予大力支援,有效地减轻了灾害的损失,夺得了大灾之年棉油增产,粮食收成仅次于大丰收的一九七九年。抗灾救灾的成就,给生产救灾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民生产自救的门路增多;加之前两年农业连续丰收,社员渡荒能力有所增强;灾后国家又拨出大批救灾粮款和物资给予扶持。当前灾区的集市贸易繁荣,粮价平稳,人心安定,群众生产积极性很高,社会秩序井然,形势是好的。
会议认为,各地灾区战胜灾荒的有利条件很多,但生产救灾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繁重,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灾民的困难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秩序,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生产。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注解:关于救灾工作方针问题,现按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方针,努力把生产救灾工作抓紧抓好。
(一) 妥善安排灾区人民的生活,要切实解决群众在吃饭、穿衣、住房方面的困难问题,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使基本生活得到保证,避免逃荒要饭等现象的发生。
安排生活,要把重点放在重灾区,对轻灾区和插花灾区也不能忽视。尤其县、社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根据农副业生产和社员收入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逐社逐队逐户进行安排。着重帮助那些收入少、困难大、自救能力弱的社员解决问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把烈属、军属和无依靠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安排好。
对接新以前所缺的口粮,要按照每人每天至少八大两贸易粮的标准,(注解:关于口粮救济标准,现按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民政部关于在调整物价的基础上增加救灾款预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尽量一次安排落实到户,分月供应。口粮救济款要与生活贷款统一使用,结合口粮返销评定到户,分月支付。要教育群众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把灾年当成灾年过。
对倒塌房屋的修复工作,要做出规划,本着自力更生,集体帮助,群众互助,国家适当补助的原则,采取花钱少、建房快、效果好的措施,尽快修复。
帮助灾区群众克服生活困难,要提倡在互利的原则下,互相支援,互相帮助,以利渡过灾荒。
(二) 切实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国家拨出大批救灾款物,帮助灾区群众克服生活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地一定要把救灾款物发好用好和管好。
近一、两年各地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工作有所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贪污侵占屡有发生;挪用乱用名目繁多;平均发放较为普遍。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分别不同的性质和情况,认真加以解决。
救灾款物,必须用于解决灾区群众在吃饭、穿衣、住房方面的困难问题。(注解:关于救灾款的使用范围,现按一九八四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国家维护灾民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生产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对挪用乱用的违法乱纪行为,对贪污侵占的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款物要一律如数追回,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杜绝类似问题的继续发生。
评发救灾款物,要严格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县社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当地人民代表或灾民代表参加。要按照重点使用的原则,采取民主评议,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的办法,克服平均主义的倾向。切实把款物评发给因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众。
下拨的救灾款物,要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起来,社队也要有人专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领有报。对不符合原则的开支,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以堵塞漏洞。
各地在今年春夏,要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广泛开展生产自救。这是战胜灾荒的根本途径,要教育干部群众,克服单纯依赖国家救济的思想,认真落实经济政策,广开门路,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凡是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不影响国家经济调整的,不剥削人的,集体或个人都可以搞。尽量使灾区社员增加收入。
开展副业生产,应制定粗划,坚持全局观念,防止盲目性,不要与国家争原料和浪费粮食。要搞那些投资少,困难小,收益大,见效快,有销路的生产项目。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产、供、销的困难问题,在税收上按规定给予照顾。集体副业的收益,应少留多分,及时分配,尽量使群众得到实惠,增强渡荒能力。
国家投资举办的水利、交通、土建、造林等工程,应尽量吸收灾民参加,工资应不低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水平,实行以工代赈。
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是生产自救的主要方面。各地要妥善安排农副业生产的劳动力,健全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搞好越冬作物的田间管理,做到适时春耕和春播,力争农业有个好收成。
(四) 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生产救灾任务繁重,涉及很多部门,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加强统一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重灾地区应以生产救灾为中心,建立生产救灾的领导班子和专门的办事机构,抽调得力干部担任工作。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灾情重、困难大、问题多、工作薄弱的地方,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救灾工作的业务部门,应当把救灾工作当成一项主要任务来抓。绝不能因为有了专门办事机构,就放松职责。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切实掌握、如实反映灾情,经常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注意总结交流经验,特别要总结落实农村各项政策以后开展救灾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水平。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