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3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七年新版人民币发行以来,伪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面额假币流入市场的案件多有发生。从一九八八年到今年四月底,共收缴各种假币约六十六万张。这些假币案的特点:一是伪造技术较高,境外以机制为主,境内以复印、拓印等为主;二是一次投放数量大,一百元、五十元面额占多数;三是蔓延范围广、速度快,由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区向全国迅速扩散;四是作案手段狡猾,已形成伪造、藏匿、贩运、使用假币的据点。
大面额假币案发案率高的原因主要是:照像分色制版、印刷技术提高并普及;开放城市和边境贸易增加,海上交往频繁,拓宽了与境外直接联系的渠道,假币制作和扩散比以前容易。从目前国内外犯罪分子活动情况、假币发案情况和伪造动态分析,一定时期内,假币案仍将是持续上升的趋势。大量假币流入市场,既干扰了金融秩序,破坏人民币的信誉,也给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稳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为搞好反伪造(含变造,下同)人民币的斗争,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反伪造人民币斗争作为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反伪造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假币案发生的情况和特点,组织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落实侦破、收缴、防范等具体措施,并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同时,要及时解决反伪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来自境外假币的堵截工作。海关要加强入境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边境贸易和人员交往频繁的边境地区,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限制人民币的使用流通范围。同时,要将假人民币偷运入境作为海上缉私的重要内容,由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共同组成堵塞境外假币入境的防线。
三、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伪造人民币案件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案侦破工作。对已发现的假币案件要抓住不放,迅速破案。凡发现机制假币,都要列为重大、特大案件,组织力量,专案专办。有关地区发现同一种假币,要组织联合办案,并案侦察。涉及境外的假币案件,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渠道,促使所在国、地区警方的合作。对制造、偷运、贩卖假人民币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印刷、复印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具有黑白复印设备企业的管理,严格限定其经营范围,加强业务检查和法制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五、 各专业银行应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收缴假币。针对假币主要为一百元、五十元券的情况,专业银行柜面收付现金时,对这两种面额的人民币应进行手工清点。同时,要加强对出纳人员识别假币基本功的培训,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 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反伪造人民币工作的组织。要及时掌握工作的全面情况,防止假人民币扩散,并根据发案特点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对现行一百元、五十元券人民币,要改进印制技术,增强防伪造性能。
七、 统一宣传口径,防止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假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反伪造工作的新闻报道应十分慎重。对于假币案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进行,以防止在群众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对已侦破的危害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审理结束后,经批准,可将审判结果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但详细案情和制作假币的具体情节不要公布。凡未破获、处理的假币案,都不要公开宣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公 安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