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9〕9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9年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本着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活动进一步发展。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来,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了新的发展。为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搞好,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25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可以组织以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为主并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由学校抽调少数人员,兴办以专业人员劳动为主并按市场需求经营的校办企业。
发展校办企业要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有条件的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应创造条件,发展学校联合经营的校办企业,并逐步发展成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基地。校办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中小学办好一批勤工俭学基地,并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有关经济部门的管理范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统筹安排,予以支持。可通过调借教育事业费、建立勤工俭学统筹基金等方式,帮助中小学解决勤工俭学所需资金;也可由有关专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在当年信贷计划内择优扶持,解决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经学校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的生产经营基地。
三、 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各类企业,除按照原有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此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非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三)中小学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所得税上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的,属中央管的学校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属地方管的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四)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五)对中小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学在原校办工厂(农场)基地上吸收外单位投资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税前分利,各自纳税的办法。学校所得部分仍执行勤工俭学免税待遇。中小学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学校分得的利润仍按原规定照章纳税。四、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社会集资解决。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所得的经济收益,除留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外,其余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师生集体福利及个人奖励。
中小学资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教职工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酬金,免缴奖金税,个人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 中小学兴办的各类外向型企业所得外汇,大部分给学校。
六、 中小学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七、 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按照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一)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重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中小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学工作,除抽调出来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以外,不提倡教师个人从事第二职业,并严禁教师、学生个人经商。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勤工俭学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在面上展开;要经常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开展勤工俭学有困难的学校,应给予帮助,可根据当地情况从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有困难的学校;要积极进行学校联合办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应促成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办企业给予支持;要健全和充实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72号)精神执行。
(三)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不要勉强开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一律不得硬性摊派创收指标。
(四)勤工俭学活动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全面抓好学校的教育工作上,另派得力人员负责勤工俭学工作。校办企业要配备专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关部门应对这些人员组织进行培训。要结合学校综合改革和优化教师队伍的工作,在内部人员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组织一部分人员主要从事勤工俭学工作,这些人员应相对稳定。教师被抽调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可保留教师职务及待遇,并在聘任职务时,考虑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五)在开展各项勤工俭学活动中,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做到收费合理,凡由国家统一管理收费标准的,严格按规定收费。
(六)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劳动教育为主要任务,并严格按照教育计划的安排进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劳动创造的价值,原则上用于改善学习条件,不直接分配给个人。校办企业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或辅助劳动。
八、 以上意见的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国发〔1983〕25号文件相同。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出发,制订进一步扶植中小学勤工俭学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