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和部分海关正副关长的干部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二、 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福州、海口、大连、青岛、厦门、汕头、九龙、拱北海关的正副关长,由海关总署管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管理体制不变,仍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税务部门和部分海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