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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0年代,我国进入新的强地震起伏增长活跃期。为了防患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防灾救灾工作方针,对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我国地震灾害频繁。近年来,云南、四川、山西、青海、江苏、新疆等地相继发生破坏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90年代,我国进入新的强地震起伏增长活跃期。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对保证“八五”、“九五”期间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现对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地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防灾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加强监测、预报和设防、加固工作;救灾工作要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保险补偿”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主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

为切实做好抗震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抗震标准规范,并做好新建工程的防震设防,确保质量。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个人和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 震前预报和防范工作

(一)趋势预报阶段

国家地震局每年划出近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范围,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时将地震趋势预测情况报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制定减灾方案,其中包括制订适合本地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标准;健全指挥机构,加强综合管理;从地方年度计划安排的防震、抗震资金和物资上,切实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强化地震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健全通讯系统,预测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3.检查要害工程、生命线工程和人口密集地区的民用建筑等设施的抗震能力,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尽快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可以保障安全的措施。

对医疗救护、物品准备、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和疏散路线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采取强化措施。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地震知识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人们自防自救能力,培训防灾救灾业务骨干。

5.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利用新闻媒介的正面宣传,控制社会舆论,及时平息遥传。

6.要求或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命线工程单位)及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类保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本系统的防灾对策和应急措施,由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直属单位特别是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指导、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守成防震、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应立足预防突发性地震,在趋势预报阶段即做好各项准备,以应付无短临预报情况下发生的突发性地震灾害,达到尽量减少损失的目的。

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防震、抗震、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参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办法处理。

(二)短临预报阶段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短临预报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国务院。

短临预报发布后,有关地区应适时进入临震戒备状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按标准进一步检查抢险、救援、物品、医疗、交通、通信、消防、治安、水、电、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和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2.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单位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3.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临震戒备状态时间,但一般应控制在10天以内,并参照地震趋势会商意见,下达解除或延长命令。

对北京市、人口稠密区、外国驻华使领馆发布地震短临预报,按国务院1988年6月7日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执行。

三、 震时抢险和救灾工作

(一)信息、指挥系统的任务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负责立即将震级、震中报告上级,并尽快做出震情趋势判断,对地震破坏情况作出初步估计,为各级政府提供救灾决策依据。

2.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快速评估灾情,进行震害调查,并视需要启用航空遥感等先进手段测定灾情;震情基本稳定后,对地震全过程和灾情做出科学评定。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率队赶赴灾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千方百计控制灾情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紧急调运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人员赶赴灾区,必要时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国务院根据灾情决定派出慰问团或工作组,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除国务院统一组织外,有关部门亦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进入极震区和地震烈度在8°以上灾区开展工作。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上述地区活动。

(二)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

1.当地人民政府要按震前部署立即到位,首先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并就近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救护伤员,疏导灾民,防止和控制火灾、水灾及传染病暴发流行等次生灾害。

2.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立即组织抢修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受损水利、化工、核电等要害工程;抢修受损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地方和直属企业做好上述工作。

3.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济工作,及时组织货源、搞好灾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灾区医疗、防疫工作。

4.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向,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5.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向参加保险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给予赔付。

7.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需要,尽快帮助地方解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物资。

根据地震破坏和损失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适时对外发布灾情,争取国际援助。

四、 震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要在恢复生产的基础上,搞好重建家园的工作。

(一)制定规划

地震破坏严重,要求中央专项补助恢复重建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定的灾情以及震后重新核定的地震烈度,对灾区的恢复重建进行全面规划,并经建设、地震和其他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组织实施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审定的恢复重建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灾区人民做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各项工作,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纳入年度计划,动员和筹集各方面财力、物力、集中力量解决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问题。

3.恢复重建工程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和加固,对设计和施工两大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失严重的地震灾区所需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给予必要支持,对恢复重建工作要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重建工程质量和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重建工程竣工后,要组织专家验收。

五、 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的资金及物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根据国家震情趋势意见,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防震和抗震的专项资金、物资,首先要解决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预测预报、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抗震设防、加固(尤其是要害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加固)等问题。

(二)救灾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应立足于地方自筹解决,对损失严重的地震灾区,中央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的资金及物资一定要专款(物)专用,按时到位,不得“层层截留、站站停车”,严禁挤占挪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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