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发文日期1982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国科干五字084号
施行日期1982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近几年,国家和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在住宅建设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问题,由于相当长时间内积累的问题太多、国家财力有限,住房困难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广大科技人员也会谅解的。但是,目前许多单位分配住房,单纯以工龄长短作为主要条件,以致学龄长、工龄短,结婚晚,子女小的科技人员,与同年龄职工相比,形成“读书愈多,分房愈晚”的状况,这是很不合理的。
科技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科技人员必须不断地努力学习,增加科学技术知识积累,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而他们的学习与一部分工作常常是下班后继续在宿舍内进行的,因此要保证必要的住房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2)10号文件精神,“真正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切实帮助解决那些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实际困难,适当改善科技人员,特别是中年骨干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各地若已按技术职称作为分房条件的,仍按当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