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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各地区为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人畜饮水至今还很困难。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区要引起重视,工作中切实抓紧,并且在财力、物力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力争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提了不少提案,有的老同志回老区视察、探亲,对至今一些地区仍未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反映也很强烈。

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个重要问题。现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我国有些地区,在历史上就严重缺水,遇到干旱年份更为突出。这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区、黄土高原区、滨海和牧区。这些地方大多数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缺水,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解放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利部门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做了不少工作。过去主要是结合兴修水利进行的,到一九七九年底,累计解决四千零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一百三十三万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部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专门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制定了《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举办了物探找水训练班,并从一九七九年起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了人畜饮水专款。四年来工作进展比较快,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共解决二千六百五十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六百六十三万人。

一些省、区对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十分重视。如山西省水利部门有专人负责,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财政中安排专款一千五百万元,全省已解决六百七十万人的饮水困难。甘肃省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狠抓水窖建设,现已建成水窖四十四万多眼,解决了九十五万人吃水困难问题。黑龙江省有些地区水源中含氟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他们将解决人畜缺水和防氟改水结合起来,已有二百八十多万人解决了饮水问题。同时依靠群众兴办农村土自来水工程近二千处,有近百万人吃上了自来水。此外,山东、广西、福建、陕西、青海、云南等省、自治区,对这一工作抓得也比较紧,进展较快。

当前人畜饮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今后任务仍然很大。据一九八三年底统计,全国还有五千六百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没有解决,除上海市外,其余省、自治区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缺水问题。其中,百万人以上的有十九个省、自治区。一些干旱缺水严重的石山区和黄土高原地区,解决起来难度比较大,而且有的一时解决了,但遇到特大干旱年还会有反复。

(二)发展很不平衡。

(三)由于水质污染严重,有些地区人畜缺水数还在增加。据山西省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三年底,该省因开矿和建厂等原因引起缺水和水质污染,致使缺水人数增加。

人畜饮水困难地区的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各级政府抓紧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多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需要更加重视。为此,请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一九九0年以前基本解决人畜饮水问题。

(一)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人负责。人畜饮水,涉及到找水技术、工程建设、水质检验、设备材料和经费安排,需要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

(二)制订和落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规划。凡是没有规划的地区应在摸清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抓紧制订规划。制订规划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水源状况,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批安排。能够通过打井、修窖、挖塘、建水池等小型工程解决的,就不要寄希望于修大工程。为防止特大干旱,可以适当修一些骨干水源工程。已有规划的地区,要认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放宽政策,鼓励社员自办人畜饮水工程。各地区现有旱井、水窖、水池等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凡属集体所有,可以下放给社员个人的应下放给社员管理使用。今后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律实行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政策。对现有较大的人畜饮水工程可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四)在资金、材料、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修建人畜饮水工程,多数地方要依靠群众集资、集劳,自力更生。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困难,工程难度又大的地区,必须给以必要的支持。财政体制改变后,农田水利补助费除京、津、沪三市外,均已包干到地方,各地要保证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资金。此外,在支援不发达地区开发资金和地方财政的其他经费中,也应适当安排。

(五)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基本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原则上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一九八0年八月,原国家农委曾批转原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经过几年试行,我们作了适当修改,现报上,如无不当,请一并批转各地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

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由这些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 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 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十公斤以上;南方四十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二十至五十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五至二十公斤。平均年降雨量在六百毫米以下利用旱井、旱窖的地方,蓄水量以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为宜。南方地区,七十天至一百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 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 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 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一九七九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

七、 国家对解决社员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由乡、村自筹解决,国家一般不再补助。

八、 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本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九、 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办的饮水工程,都要建立管理组织和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和用水制度。对管理人员要实行“五定”(人员、任务、油电和维修费支出、收入、报酬)和奖惩制度,或者实行承包的办法。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要节约用水,一般应按水量征收水费。管理站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做到以站养站。

十、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对解决人畜饮水任务大的地方,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对积极组织和参加解决饮水工程设施的乡、村或个人,成绩卓著的应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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