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各地区为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人畜饮水至今还很困难。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区要引起重视,工作中切实抓紧,并且在财力、物力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力争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提了不少提案,有的老同志回老区视察、探亲,对至今一些地区仍未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反映也很强烈。
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个重要问题。现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
我国有些地区,在历史上就严重缺水,遇到干旱年份更为突出。这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区、黄土高原区、滨海和牧区。这些地方大多数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缺水,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解放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利部门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做了不少工作。过去主要是结合兴修水利进行的,到一九七九年底,累计解决四千零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一百三十三万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部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专门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制定了《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举办了物探找水训练班,并从一九七九年起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了人畜饮水专款。四年来工作进展比较快,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共解决二千六百五十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六百六十三万人。
一些省、区对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十分重视。如山西省水利部门有专人负责,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财政中安排专款一千五百万元,全省已解决六百七十万人的饮水困难。甘肃省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狠抓水窖建设,现已建成水窖四十四万多眼,解决了九十五万人吃水困难问题。黑龙江省有些地区水源中含氟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他们将解决人畜缺水和防氟改水结合起来,已有二百八十多万人解决了饮水问题。同时依靠群众兴办农村土自来水工程近二千处,有近百万人吃上了自来水。此外,山东、广西、福建、陕西、青海、云南等省、自治区,对这一工作抓得也比较紧,进展较快。
二
当前人畜饮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今后任务仍然很大。据一九八三年底统计,全国还有五千六百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没有解决,除上海市外,其余省、自治区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缺水问题。其中,百万人以上的有十九个省、自治区。一些干旱缺水严重的石山区和黄土高原地区,解决起来难度比较大,而且有的一时解决了,但遇到特大干旱年还会有反复。
(二)发展很不平衡。
(三)由于水质污染严重,有些地区人畜缺水数还在增加。据山西省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三年底,该省因开矿和建厂等原因引起缺水和水质污染,致使缺水人数增加。
三
人畜饮水困难地区的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各级政府抓紧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多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需要更加重视。为此,请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一九九0年以前基本解决人畜饮水问题。
(一)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人负责。人畜饮水,涉及到找水技术、工程建设、水质检验、设备材料和经费安排,需要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
(二)制订和落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规划。凡是没有规划的地区应在摸清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抓紧制订规划。制订规划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水源状况,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批安排。能够通过打井、修窖、挖塘、建水池等小型工程解决的,就不要寄希望于修大工程。为防止特大干旱,可以适当修一些骨干水源工程。已有规划的地区,要认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放宽政策,鼓励社员自办人畜饮水工程。各地区现有旱井、水窖、水池等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凡属集体所有,可以下放给社员个人的应下放给社员管理使用。今后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律实行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政策。对现有较大的人畜饮水工程可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四)在资金、材料、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修建人畜饮水工程,多数地方要依靠群众集资、集劳,自力更生。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困难,工程难度又大的地区,必须给以必要的支持。财政体制改变后,农田水利补助费除京、津、沪三市外,均已包干到地方,各地要保证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资金。此外,在支援不发达地区开发资金和地方财政的其他经费中,也应适当安排。
(五)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基本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原则上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一九八0年八月,原国家农委曾批转原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经过几年试行,我们作了适当修改,现报上,如无不当,请一并批转各地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
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由这些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 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 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十公斤以上;南方四十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二十至五十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五至二十公斤。平均年降雨量在六百毫米以下利用旱井、旱窖的地方,蓄水量以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为宜。南方地区,七十天至一百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 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 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 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一九七九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
七、 国家对解决社员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由乡、村自筹解决,国家一般不再补助。
八、 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本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九、 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办的饮水工程,都要建立管理组织和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和用水制度。对管理人员要实行“五定”(人员、任务、油电和维修费支出、收入、报酬)和奖惩制度,或者实行承包的办法。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要节约用水,一般应按水量征收水费。管理站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做到以站养站。
十、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对解决人畜饮水任务大的地方,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对积极组织和参加解决饮水工程设施的乡、村或个人,成绩卓著的应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