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65号
施行日期1986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七五”计划刚刚下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积累和消费保持恰当的比例,这是保证经济生活稳定和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但是,广东省和天津市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事,擅自批准同外商签约成交,建设大型化纤等工程项目,严重违反了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对此,广东省和天津市要认真查清情况,主要责任者要作出检查,并报国务院。对于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五年实际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数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规模部分,由国家计委分三年从其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内核扣。今后,不论什么地方或部门,凡是不按规定擅自建设计划外工程或擅自对外签订引进合同,造成既成事实的项目,一律不予迁就或追认,超过国家计划的投资部分从其下一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内核扣,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各地区和各部门对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广东省和天津市违反
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广东省和天津市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擅自批准同外商签约成交,建设大型化纤等工程项目,严重违反了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九八四年三月,在广东省举办的投资促进会上,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与香港沛裕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三万吨聚酯切片及五千吨涤纶长丝项目的协议书,并得到省计委和省经贸委的批准。随后,佛山市将聚酯的建设规模从三万吨扩大为六万吨,长丝规模从五千吨扩大为一万吨,并增加涤纶短纤维规模一万五千吨,于同年十一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就对外正式签署了聚酯和涤纶装置成套引进的三项合同。十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向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了三项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九八五年一月,广东省计委和经贸委以粤计工字(1985)007号文向国家计委、经贸部、纺织部报送了佛山市与外商合资经营六万吨聚酯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鉴于该项目对外合同已签,产品也属国家需要,并考虑到维护对外信誉和避免经济损失,于同年四月以计轻(外)(1985)501号文作了批复,同意由广东省在自行解决建设资金、外汇和自行进口所需生产原料的原则下建设六万吨聚酯装置。复文同时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广东省计委又以粤计工字(1985)517号文向国家计委报送了佛山市建设涤纶长丝一万吨与涤纶短纤维一万五千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承认:这个项目“在未完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对外签订了合同,付出了设备订金,开出了信用证,并开始了基建工作”,要求国家计委早日批准佛山涤纶长丝、涤纶短纤维项目建设或委托广东省对这两个项目进行审批工作。同时,佛山市紧急反映,第一批进口设备已于同年十二月到达黄埔港,因项目未经批准,不能卸货,要求尽快批复,等等。我们考虑,目前国内自制的一万五千吨涤纶短纤维设备已通过国家鉴定,并可以批量供应;长丝设备国内有关工厂已同西德巴马格公司开展合作生产,可以立足国内解决。然而,面对广东省又一次造成的既成事实局面,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后,只好再一次同意放行。还应指出,这些项目属建设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生产原料需要国家统一平衡,按规定均需报国家计委审批。但广东省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同时,所引进的涤纶长丝、短纤维与聚酯三项成套生产设备都属于佛山聚酯纤维厂,又是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家瑞士外商成交的,生产建设统计报表也是合在一起上报的。三套装置彼此相邻,厂房间隔只有八至十六米,通过管道输送物料生产上密不可分。因此,这三个项目实际上是一个企业的三个单项工程。这三套装置的建设总投资二亿五千三百万元,按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
天津市在一九八四年六月至十一月间,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先后对外签订了电冰箱、摩托车和电冰箱压缩机等三个进口设备合同。三个项目的用汇额,分别为七百三十五万、七百六十八万和两千三百万美元,均属用汇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33号《国务院批转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津、沪三市出口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报告》和国发(1984)138号《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这些项目均应报国家计委审批,但天津市没有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便直接由经办单位对外签订购买设备成交合同。这是很不妥当的。
对广东省和天津市上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做法,我们建议,请国务院予以严肃批评,通报全国;广东省和天津市要对上述事件认真检查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当否,请示。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