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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于九、十月间安排执行。

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

去年九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以来,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情况放开了一批小商品价格。放开的品种一般在二、三百种之间,少数省、市放了四百多种。从半年多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企业有了按照市场供求变化及时灵活调整价格的权力,一些滞销品种及时降了价,打开了销路;一些长期亏本的品种适当提了价,恢复和发展了生产;新品种不必层层审批价格,可以很快定价,及时组织生产、投放市场;有些小商品合理调整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调动了商业企业经营积极性,流通也比较活了。许多地方的小商品产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多,市场供应改善。一些停产多年的小商品重新上市,“鞋子缺带、锅子缺盖、有灯缺罩、有瓶缺塞”等情况有了好转。小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多数品种价格稳定,部分品种有升有降,总的还是降多于升。例如天津、保定、沈阳、武汉、衡阳、西安、苏州、温州、合肥等九个城市,累计放开小商品二千五百六十种(含重复品种),其中变动了价格的六百五十七种,只占四分之一。在变动价格的品种中,提价一百二十一种,降价五百三十六种,提价金额七十八万元,降价金额二百七十六万元。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以后,企业在竞争中有了压力,对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经营环节、贯彻薄利多销,也起了促进作用。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去年第一批放开的一百六十种小商品价格,范围过小,不能适应流通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小商品生产、搞活小商品流通的要求;已经放开的小商品价格,还存在着“放而不开”或“开而不活”的问题。有些地方虽然作了放开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落实到基层企业,实际上没有放开。有些地方定价权虽然给了企业,但是定价办法没有改革,基本上仍用管理大商品价格的办法对待小商品,没有完全放活。

为了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去年九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精神。报告中指出:“小商品的价格,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其中,企业定价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企业定价,既不同于由国家统一定价,也不同于集市贸易的自由价格,是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的比较灵活的价格”。小商品的工业利润率同大商品相比,一般可以放宽一些,高一些;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同大商品比较,应放宽一点,灵活一点。这些政策原则,仍然是今后做好小商品价格工作的指针。要认真总结第一批放开小商品价格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扩大放开的品种,改革定价办法,按照国家政策,把小商品价格放活。

一、 增加一批放开的品种。在第一批已放开的一百六十种(类)基础上,第二批再放开三百五十种(类),合计五百一十种(类)。详见附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以此为基础,结合当地小商品的产销情况,制定本地区第二批放开的小商品目录。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购销双方,包括工商、工贸之间,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同零售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同集体、个体经营者之间,都可以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等办法的限制。工业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出售商品,按照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同购货方协商定价。并且可以根据交易数量大小,实行批量差价。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的产品,工商企业都要加强协作,把销售价格衔接好。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国营、集体或个体的零售企业,不论是从工业企业,还是从当地、外地的批发企业采购的商品,都可以按进价加批零差率自行定价(从外地进货的另加地区差价)。需要拆零出售的,零售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拆零差价。零售企业之间由于进货成本不同,有些小商品在同一市场卖价可能不同,这是允许的。但是,不得以零售价格购进再加价转卖,抬高物价。

对放开的小商品,国营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是实行按进价加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还是实行按批发价倒扣办法,或是两种办法兼用,由大中城市的物价部门根据有利于密切工商联系、疏通流通渠道、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和各种小商品产销的具体条件,酌情确定。小药品价格放开以后,不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由各个产地自行定价。在产地对销地实行送货制的调拨作价办法改变之前,销地原则上不加地区差价。

二、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仍然要在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以后,有些品种由于价格长期偏低,或受原材料涨价、生产成本提高的影响,价格可能上升,只要生产发展了,价格就可以稳下来。小商品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不大,某些品种价格的变动,对市场物价影响较小。但这次放开的品种较多,各地应采取慎重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

三、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具体布置落实小商品价格政策的工作。大中城市和县城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指导、监督小商品企业定价列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推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市、县物价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减少小商品企业定价的品种范围;在必要时,可以规定当地生产的某些小商品的利润水平和批发、零售企业经营小商品的地区差价、进销差价、批零差价的最高幅度;可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某些小商品价格进行衔接平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物价的,要按照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四、 小商品的产销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在认识上和工作上出现这样那样的不适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在放开小商品价格工作中,既不应由于不必要的顾虑而放不开手脚,也不能撒手不管,放弃领导。小商品价格越是放活,越要加强监督。随着小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各地应当研究对小商品价格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办法,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生产经营小商品的工商企业,有了定价权,更要加强责任心,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充实物价人员,加强市场调查,用好定价权。要遵守物价政策,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小商品价格既不背离国家的政策要求,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起到指导生产、促进流通、调节供求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附表:第二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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