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6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发〔1986〕8号
施行日期1986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农垦事业从建国初期的军垦开始,经过30多年的艰苦创业,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技术装备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比较高的大规模综合经营的现代化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对支援全国建设,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垦系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拨乱反正进行改革,扭转了连续12年亏损的局面,接连7年盈利。当前的任务,是要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农垦系统的巨大经济潜力进一步发挥出来。
农垦企业的管理体制曾有过多次变动,主要是企业隶属关系的改变,未涉及企业自主权和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此,当前的改革,要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环节,着重解决好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关系问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把应该下放的权力下放给农垦企业,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吃国家的“大锅饭”。在农垦企业内部,要围绕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制度,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破除企业内部的“大锅饭”,把职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农场统一组织产前产后服务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在资源、技术、机械装备等方面的优势,创造出最佳的经营效果。至于农垦企业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要变动。
农垦企业要改变封闭式经营的格局,坚持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与社会各方面、与周围农村的经济联系。处理好与周围农民的利益关系,是农垦企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农垦企业应当通过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帮助和带动周围农民共同走向富裕。这是农垦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进一步办好农垦企业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也要教育农民爱护农垦企业,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求得共同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垦企业作为发展当地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对农垦事业的领导。在指导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既要吸取农村改革的经验,又要充分注意农垦企业的特点,努力探索,不断创新,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活力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农垦企业发展的新道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希望全国农垦系统的干部、职工和家属同志们,继承和发扬团结奋斗、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努力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