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3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5月19日 证委发[1997]32号)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推荐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申报材料提请中国证监会复审的请示》(京证监字[1997]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500万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 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总股本为37658万股,其中,北京电子管厂持有2002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3.18%;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持有500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29%;北京显像管总厂持有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53%;其他法人持有2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73%;内部职工持有6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73%;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0.54%。
三、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