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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贷豁免权应属中央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0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9〕46号

施行日期1979年0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贷豁免权应属中央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农贷豁免权应属中央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内蒙古、青海于二月上旬决定豁免农业贷款,并在地方报纸上公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二月十二日晚重播了内蒙古豁免农业贷款的消息。因此,银行分行行长会议上纷纷询问总行:农贷豁免的权限,是否下放给地方?新华社发表豁免农贷的消息,总行事前是否知道?过去豁免一九六一年以前贷款是有副作用的,要求总行表明态度,以免豁免农贷的舆论蔓延,各地自行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现在,全国各地都有一批积欠贷款过多、债务负担过重的社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是复杂的。为了整顿农村信用、加强农贷管理,改进支农工作,我们已于去年九月向下作了部署,要求各地银行集中时间、力量,对农贷资金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省、市、自治区先搞一两个试点县,取得经验后再行铺开。今年九月底完成普查工作,年底前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我们计划在三、四月份先把各地试点县的情况汇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尽快提出农贷积欠悬案的处理意见,报请中央、国务院审批。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农贷豁免是个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要慎重对待。这项工作由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农贷豁免权属于中央。对目前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可以缓收。

二、 现行的农业贷款政策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贷款原则,仍要贯彻执行。对有偿还能力的社队(社员),应当说服动员他们坚守信用,主动归还到期贷款,以免减少今年各省的可用农贷资金。

三、 一九七九年的农贷指标,已经分配下达,要充分发挥农贷资金使用效果。各地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及时发放,讲求实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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