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0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9〕46号
施行日期1979年0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贷豁免权应属中央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农贷豁免权应属中央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内蒙古、青海于二月上旬决定豁免农业贷款,并在地方报纸上公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二月十二日晚重播了内蒙古豁免农业贷款的消息。因此,银行分行行长会议上纷纷询问总行:农贷豁免的权限,是否下放给地方?新华社发表豁免农贷的消息,总行事前是否知道?过去豁免一九六一年以前贷款是有副作用的,要求总行表明态度,以免豁免农贷的舆论蔓延,各地自行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现在,全国各地都有一批积欠贷款过多、债务负担过重的社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是复杂的。为了整顿农村信用、加强农贷管理,改进支农工作,我们已于去年九月向下作了部署,要求各地银行集中时间、力量,对农贷资金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省、市、自治区先搞一两个试点县,取得经验后再行铺开。今年九月底完成普查工作,年底前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我们计划在三、四月份先把各地试点县的情况汇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尽快提出农贷积欠悬案的处理意见,报请中央、国务院审批。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农贷豁免是个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要慎重对待。这项工作由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农贷豁免权属于中央。对目前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可以缓收。
二、 现行的农业贷款政策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贷款原则,仍要贯彻执行。对有偿还能力的社队(社员),应当说服动员他们坚守信用,主动归还到期贷款,以免减少今年各省的可用农贷资金。
三、 一九七九年的农贷指标,已经分配下达,要充分发挥农贷资金使用效果。各地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及时发放,讲求实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