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农业部、经贸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限制生产、使用糖精,多吃点糖的指示,我们会同化工、轻工、商业、农业、经贸、卫生、医药、税务、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研究,并联合给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紧急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目前糖精生产、使用情况

(一)全国现有糖精生产企业22家,年生产能力约2.5万吨。1991年,全国(16家企业生产,6家停产)总产量1.3万吨(见附表),其中:内销6000吨左右,出口4000吨左右,年末库存2000多吨。近几年,由于产量增加较快,企业降价竞销,糖精出厂价由1974年的每吨3.6万元,下降到目前的每吨2万元。

(二)按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糖精可以在酱菜、调味酱汁、浓缩果汁、蜜饯、配制酒、冷饮、糕点、面包中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每公斤食品0.15克以下。据卫生部掌握的情况,多数企业能按规定标准执行,但也存在超标和滥用现象。去年在全国食品卫生调查中发现:有的冷饮糖精含量为每公斤0.16-0.279克;在凉果制品中,超标现象非常严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测的11个品种中,只有3个符合标准,其余的糖精含量平均为每公斤0.63克。广东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测的92件凉果制品中,糖精含量平均为每公斤2.52克,仅有5%的样品符合标准;该所检测的75份话梅,糖精含量平均为每公斤8.25克,最高的每公斤20.48克。

(三)现在有些地方还在进口甜蜜素等化学甜味剂,有的企业还在合资上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生产能力。

二、 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限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生产。

1.今年全国糖精生产总量控制在1万吨以内(其中国内销售控制在6000吨以下),比去年实际产量压缩3000吨。限产的原则是:产品质量好、成本低、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少限,质量差、成本高的企业要多限,直至停产;单一品种的生产企业少限,多种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多限;生产工艺落后,尤其是采用甲苯工艺生产糖精的企业要停产;1991年已经停产的企业不再恢复生产。具体的限产数量,请化工部牵头,会同轻工、医药、农业等部门提出方案,同地方主管部门商定后立即组织实施。对甜蜜素等其它化学甜味剂也要严格控制生产,请轻工部牵头提出方案,并同地方主管部门商定后组织实施。请有关省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支持并协助进行有关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限产压库的一项内容,进行督促、考核。

2.对因限制生产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生产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帮助其转产工艺相近的其它产品,并在技术改造资金上给予支持。

3.对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生产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纳税,不得批准减免税,请税务部门负责监督。

(二)在食品中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使用量。

1.重申在允许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中,要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用量。所有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重申对专供婴儿的主辅食品,不得加糖精等化学甜味剂。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3.企业生产含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在包装上标明化学甜味剂的名称和含量;目前尚未标明的,要立即印制标明。为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现用的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到六月三十日。从七月一日起使用新包装。

以上工作请轻工、商业、农业等生产部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执行,并请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4.为掌握目前各类食品中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使用情况,请卫生部组织,对北京、广州市场上冷饮、糕点、饼干、面包、汽水、蜜饯、果汁、配制酒、酱菜、酱汁和陈皮、话梅等食品进行抽检。这项工作在四、五月份进行,五月底公布抽检结果。对超标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要公开曝光,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三)严格限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进口(含特区)。已经签订订货合同的单位,应照章纳税,并只能在本企业按规定标准使用,不得转让给其它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请外贸、海关、商业等部门监督执行。

(四)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生产能力。“八五”、“九五”期间,一律不准上新的项目。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准扩大,有的要转产其它产品。与外商合资(含外商独资)生产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企业,按合同应外销的产品必须全部外销,不得在国内销售。请各地区计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和经贸等部门严格把关。

(五)通过新闻媒介进行适量吃糖有利于身体健康,而吃糖精超标的食品对人体有害的舆论宣传。在一些发达国家,都严格控制糖精用量。我国对糖精等化学甜味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虽有规定,但执行不严。尤其是一些糖精超标并和香精、色素等配制成的饮料等食品,对人体无益有害,必须禁止生产。

以上工作,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安排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支持,帮助、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配合,严格把关,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991年全国糖精生产情况(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