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5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和新上项目,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一九八五年一月至九月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二万八千多项,到十一月底增加到三万五千多项,其中十月、十一月增加了七千多项。这种状况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国务院决定:对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新开工的计划外基建项目,除能源、交通、教育、农业、水利和生产出口产品的项目,以及已经批准并按合同必须开工的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停止施工,银行停止拨款,并按隶属关系进行认真清理。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于二月二十日前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