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的《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着力解决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沟通,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与原则
按照“国家鼓励、地方为主;确定目标、有序推进;锁定债务、逐年偿还;安置人员、确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下原则:
--促进发展。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完善收费公路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普通公路网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分级负责。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取消本行政区域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时间表,负责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及取消后的人员安置、债务偿还、公路养护和后续发展等工作。国家以“撤销收费站点”为主导目标,对按规定时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省(区、市),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按照“先停止收费,后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各地可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也可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期分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仍按现行政策,在批准收费限期内由企业继续经营。
--依法推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的相关政策,抓紧修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二、 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东部地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停止发展二级收费公路;中部地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西部地区的省(区、市)如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从决定取消之日起,同步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
(二)从2009年起到2012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使全国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里程和收费站点总量减少约60%。西部地区是否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三、 工作措施与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引导。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向,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确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作为全国的试点。试点省(区、市)经核定后宣布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其他地区也可分期分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试点工作,探索撤销站点、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锁定债务余额。由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全面进行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试点省(区、市)审计工作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省(区、市)原则上在2009年内完成。中央有关部门将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核查。
(三)制定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与要求,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取消收费的时限,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签订还贷协议。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各有关债务人,与有关银行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贷协议。新签订的协议须对有关银行债权提供保障。
(五)商定补助资金。为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逐步有序开展,各省(区、市)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审核,并听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意见后确认,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员安置措施、债务余额及偿还能力等因素,共同商定停止收费工作及中央补助资金安排。
(六)限时取消收费。各地要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部委审核确认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逐年偿还债务。按照“国家鼓励,地方为主”的原则,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债务偿还等问题。国家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260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年度资金额度,由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综合考虑2007年各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额和里程、地区差异等因素定额测算,并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区、市)不予补助。在债务偿还期间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资金总量,以其锁定的债务余额为基数,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40%、中部地区不超过50%、西部地区不超过60%的比例进行封顶控制。对试点省(区、市),按照“鼓励先撤站、后定补助资金”的办法进行处理。中央财政按2007年实际收费额为基数预拨资金,确保平稳过渡。2009年上半年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债务审计、签订偿还债务协议、确定中央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全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完成后,专项资金仍用于支持地方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及建设发展。
(八)妥善安置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管理部门,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在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可在系统内部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或者充实到现有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上述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在改革期间的新增岗位,原则上从待安置的人员中选用。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九)明确配套措施。加强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一级收费公路规模。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非因交通量增长需求、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不得改造成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加快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积极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进一步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和通行能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加强停止收费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研究修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普通公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抓好具体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注:本方案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