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10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确定了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纲要》是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扎实做好 《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 《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分工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发展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目标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科学把握全面和重点的关系。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完成约束性指标、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任务。
二、 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部牵头。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国土资源部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能源局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发展改革委牵头)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环境保护部牵头)
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林业局牵头)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9亿人以内。(人口计生委牵头)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3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在10月底前提出分解到地方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核后下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粮食物流、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气象局、粮食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部牵头)
扶持壮大农产品流通业,积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加快建设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现代种业工程、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菜篮子”建设工程、渔政渔港建设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加大扶贫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
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增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和报销水平。(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费补贴品种并扩大覆盖范围。(财政部、保监会负责)
3.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科学编制乡镇村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快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配套改造,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适时新建一批灌区,搞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完善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邮政设施建设。(邮政局牵头)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农村供电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居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农垦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
推进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局牵头)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财政部牵头)
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中央编办牵头)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业部牵头)
(三)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改造提升制造业。
推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压缩和疏导过剩产能。优化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有序推进城市钢铁、有色、化工企业环保搬迁。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配套政策,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引导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落实和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
2.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牵头)
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质检总局牵头)
3.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
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优化能源开发布局,加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实施能源建设重点工程。(能源局牵头)
4.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基本建成国家快速铁路网。(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
提高运输服务水平,加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改革空域管理体制。(空管委办公室牵头)
实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沿海港口、内河水运、民航、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重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卫星通信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和在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和完善网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网上信访、电子监察和审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质检总局、保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6.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局牵头)
推进山东、浙江、广东等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洋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动服务业大发展。
1.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人民银行牵头)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衔接,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支持物流园区等物流功能集聚区有序发展。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发展改革委牵头)
2.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优化城市综合超市、购物中心、批发市场等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支持便利店、中小超市、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方式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服务网点,支持大型超市与农村合作组织对接。引导住宿和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支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商务部牵头)
改造升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旅游局牵头)
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总局牵头)
3.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环境。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发展改革委牵头)
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国土资源部牵头)
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财政部牵头)
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质检总局牵头)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1.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推进重庆、成都、西安区域战略合作,推动呼包鄂榆、广西北部湾、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关中―天水、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经济区加快发展。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重点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长吉图经济区、哈大齐和牡绥地区等区域发展。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点推进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原经济区、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等区域发展。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推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打造首都经济圈,重点推进河北沿海地区、江苏沿海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发展,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中央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按主体功能区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修改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相应完善农业、人口、民族、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家民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
建立健全衔接协调机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发展改革委牵头)
3.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发展改革委牵头)
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鼓励各地探索相关政策和办法,合理确定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规模。(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
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做好与高中阶段教育的衔接。(教育部牵头)
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规范新城新区建设。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用能管理,加快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推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林业局牵头)
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加强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
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加快制定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水权制度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广普及管道输水、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负责)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健全节约土地标准,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国土资源部牵头)
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分捡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实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工程。(商务部牵头)
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财政部牵头)
推进甘肃省和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示范区等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重点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4.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实施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湖库及河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比例达到80%。强化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及控制。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保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开展受污染场地、土壤、水体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进历史遗留的重大环境隐患治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负责)
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程、脱硫脱硝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机制。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负责)
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水土保持与河湖生态修复、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建设一批跨流域调水和骨干水源工程,统筹推进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推进水文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和重大水利工程调度管理系统建设。(水利部牵头)
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加大中小河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力度。加快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加强海堤达标建设和重要河口综合治理。搞好跨界河流国土防护治理。(水利部牵头)
加强山洪地质气象地震灾害防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地震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气象局牵头)
实施水利和防灾减灾重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民政部、南水北调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1.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科技部牵头)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中国科协牵头)
发挥国家创新型城市、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若干区域创新中心。(科技部牵头)
把北京中关村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科技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重点学科和战略高技术领域新建若干国家科学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构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优化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保持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实施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知识产权局牵头)
鼓励采用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技术创新工程,推进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教育发展改革。
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87%。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进考试招生办法,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扩大教育开放。(教育部牵头)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实施教育发展重点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3.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重大人才政策,抓好重大人才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负责)
2.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统计局牵头)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3.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负责)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建立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等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牵头)
4.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制度。继续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民政部、中国残联、财政部负责)
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5.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70%以上的城乡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孕产妇死亡率降到22/10万,婴儿死亡率降到12‰。(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加快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局牵头)
实施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卫生部、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6.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问责机制。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牵头)
健全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财政部、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负责)
7.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口计生委牵头)
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国残联负责)
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牵头)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中国残联牵头)
(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构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信访局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群众工作制度。(信访局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安部牵头)
(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入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研究设立国家艺术基金。建立国家文化艺术荣誉制度。实施文化事业重点工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旅游局、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社科院牵头)
加快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提高版权执法监管能力,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版权局牵头)
(十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国资委、财政部负责)
推进铁路、盐业等体制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继续推进电信、石油、民航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电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等部门负责)
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负责)
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国资委、国土资源部负责)
2.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的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察部牵头)
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完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局牵头)
深化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降低行政成本。(国管局牵头)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监察部、审计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3.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分税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研究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率。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财政部牵头)
建立健全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全面提升沿海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深化深圳等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扩大内陆开放,推进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加快沿边开放,把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建成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枢纽,把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基地,把广西建成与东盟合作的新高地,把云南建成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环节拓展。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和功能。完善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促进服务出口,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优化投资环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完善外债管理。(发展改革委、外汇局、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境外投资促进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负责)
(十三)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宗教局负责)
做好侨务工作,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侨办、外交部负责)
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法制办牵头)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律援助。(司法部牵头)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扎实推进政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监察部、审计署等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支持港澳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支持港澳培育新兴产业,深化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客运专线、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莲塘/香园围口岸建设,推进深圳前海开发、广州南沙新区开发、珠海横琴新区开发。(发展改革委、港澳办、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人民政府、铁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
建立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全面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台办牵头)
(十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大力推进军地资源开放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移。稳步推进以生活保障、通用物资储备、装备维修等为重点的军队保障社会化改革,建立军民结合的军事物流体系和军地一体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和海洋、空天、信息等关键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和共享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健全国防动员体系,加强人民武装、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建设和国防教育。(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推动武器装备自主化发展。(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加强退役军人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十六)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1.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强化政策统筹协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逐步增加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建立与规划任务相匹配的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实行综合评价考核,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加强规划监测评估,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强服务业、节能减排、气候变化、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房地产等方面统计工作。(统计局牵头)
2.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要做好地方规划与 《纲要》提出的发展战略、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衔接,加强年度计划与五年规划的衔接。(发展改革委牵头)
组织编制一批国家级专项规划特别是重点专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负责的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
(二)加强监测评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国务院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责任考核。有关部门要结合《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的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增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责任感、紧迫感,确保“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