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79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进一步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及职责分工。
一、 职能转变
国家计生委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组织有关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家计生委要将避孕药具的订货、计划生育音像宣传品的制作,交由直属单位承担。下放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管理权限。
二、 主要职责
国家计生委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有关人口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宣传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推动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有关人口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在卫生部医学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协同国家科委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
(五)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编制中央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计划生育的药具计划,指导、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规划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八)管理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计生委设七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挂人事司的牌子)
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事务。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执行情况;制订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并推动有关部门和人口学界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三)规划统计司
会同国家计委制订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各地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各地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搞好人口计划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进行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
(四)宣传教育司
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针和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制订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的规划,指导省一级实施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规划。
(五)科学技术司
在卫生部医学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下,协同国家科委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组织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政策、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
(六)财务药具司
编制中央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指导各地计划生育部门落实所需经费的投入;指导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安排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安排药具生产计划并进行质量监督,保证药具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外事司
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为一百五十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考虑到主任由国务委员兼任,可多设一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长二十三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