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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

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建设贷款 、 技术改造贷款是两种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 目前采取统一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方法,对于搞好综合平衡有一定好处,但必须区分两种不同资金的性质和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法,前者要适当集权,后者要适当放权。为了管好有好技术改造资金,促进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使三者密切结合,要充分发挥银行这个巧妙机器的重要作用。各专业银行,特别是工商银行,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经委都要依靠银行加强对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

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我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精神,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提出了基本的分工原则和管理办法。最近经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讨论,现根据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将分工意见报告如下:

一、  国家预算、信贷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各专业银行过去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尚未完成的项目,可继续完成,但不得再发放新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二、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不论限上、限下,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的,由工商银行负责办理;农业企业、农机公司、种籽公司、供销社的,由农业银行负责办理;外贸企业的,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过去各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继续完成,但不得再办理上述分工以外新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对结合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 , 应按项目单独列出来,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具体有哪些项目,请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商定。

三、  各种工贸、农工、农商等经济联合体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按企业归口主管部门划分,即主管部门的存款,贷款归哪个专业银行的,就由哪个专业银行办理。

四、  地方、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第二条专业银行分工原则办理。

五、  固定资产投资使用外汇贷款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其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一美元配一元以下的,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一元以上的,由中国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联合办理。

六、  中外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七、  过去由财政拨付资金交由建设银行办理的小型技措贷款、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和为中国投资银行利用外资配套贷款等,暂由建设银行继续办理。

八、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按以上各条分工原则分别存入各专业银行,由吸收存款的专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九、  以上各专业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和存款,在未设置机构的地方,可以委托或由其它专业银行办理,不能因此而增设不必要的机构。

十、  各级专业银行要将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情况按期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及时汇总提供给经委。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专业银行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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