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83号
施行日期1988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入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为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西部,东起桂林路(含路东的上海通信设备厂),西至虹梅路及路西一点六平方公里,北临蒲汇塘,南到漕宝路(含路南生物工程中试基地),规划面积五平方公里。
三、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兴办新兴技术产业,其建设要纳入上海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资金由你市自筹,所用外资由你市自借自还。
四、 要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