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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14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8日 国法秘函[2002]1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省《关于调整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立法过程中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曾报经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上述规定的适应范围不包括台球、保龄球等项目。台球、保龄球等项目的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目前管理状况决定,原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

(2002年7月8日 闽政法函[2002]3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公司致函我办反映:该公司向省工商局办理年度营业执照年检过程中,省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经营的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属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游艺场所”范围,要求该公司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公安机关的审核文件。该公司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文件,而我省公安机关认为,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不属于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调整的范围,无须办理相关的审核文件;而且根据我省的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不属于其 第六条所规定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核,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因此,不需办理相关的审核文件。我办收到该函后,认为该公司反映的其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保龄球项目和室内旱冰项目是否属于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游艺场所”范围问题,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保证我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此,特向贵办请示,望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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