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落实的问题,请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我国汽车工业的指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于去年十一月召开了全国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就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但在汽车需求量迅速增加和生产不断增长的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产品严重供不应求,价格不合理,生产厂点盲目增加。目前,由于实行两级价格管理体制(地方企业生产的汽车价格由省、市确定),同类吨位汽车优质低价、低质高价的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许多部门和地区从局部利益出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力就业,盲目增加生产汽车的厂点。现在全国汽车制造厂已达百余家。
二、盲目扩大规模。
三、多头对外,重复引进。
四、盲目进口汽车。
上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汽车工业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将难以实现。继续大量进口汽车必然影响我国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宏观管理,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
现将加强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报告如下:
一、必须坚持实行统一的行业规划
“七五”期间,汽车工业要以现有企业改、扩建为主,以大企业、骨干企业为“龙头”,发挥军工企业和地方现有中小汽车企业的力量,走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和联合起来发展汽车工业的道路。尽快发展高水平、高效益的汽车产品,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并为我国汽车工业打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按照上述要求,首先必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再根据条件在待定项目中选择一批项目,经国家批准后补入“七五”计划;还要引导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汽车制造厂,向骨干企业靠拢,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其余的汽车制造厂点均不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
(一) 已定项目
根据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要集中力量,落实国家已批准的重点汽车发展项目的原则,我们选择了一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过引进、开发,产品和工艺将具有八十年代国际水平;在利用地方和军工企业的潜力,组织同类产品或区域的经济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等方面,能够起到“龙头”作用;建设方案和资金基本落实;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复或正在审批。
(二) 待定项目
某些已定的地方项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但由于建设资金有待于纳入地方和部门的“七五”计划,产品选型、协作关系有待研究,故将这些项目的扩大建设规模部分和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项目一并列为待定项目,待这些问题落实后,经国家批准再列入“七五”计划。
(三) 专业化协作厂点
对于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的中、小型汽车制造厂,要引导他们向国家已定项目的骨干企业靠拢,由中汽公司逐项规划落实其专业化协作方向,尽快转为专用底盘生产厂、装配厂、改装厂、各类总成厂、汽车专用设备厂、工艺装备制造厂和零部件生产厂点,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七五”计划。
二、要严格控制乱上汽车建设项目和盲目扩大规模
(一)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按列入全国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项目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经咨询论证和中汽公司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限额以下项目须报中汽公司会同地方、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二) 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增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不准以大化小,自行审批立项。如擅自增加计划外项目,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的规定加一倍征收计划外建筑税。
(三)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资金和物资投向列入“七五”计划内的重点改、扩建企业。这些企业应当欢迎各方投资入股。合资办的企业实行“谁投入、谁得益”的经济政策,投资各方可按投入比例分产品、分利润。利用自有资金入股所分得的产品,不纳入国家统配计划,由投资者自行分配或销售。
(四) 各地区、各部门现有汽车制造厂点生产的老产品,须经中汽公司指定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所)认证,凡符合各项汽车法规并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开发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鉴定的产品,根据市场需要,可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继续生产,将来实行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条件成熟时,再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老产品不得列入“七五”建设项目。
三、严格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限制汽车进口
引进汽车制造技术和进口汽车散件、整车,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 凡属汽车的引进项目(包括整车、总成和零部件制造技术),统一由中汽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查,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由中汽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以中汽公司为主会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地方审批。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汽车项目,均须经中汽公司审核,提出意见,限额以上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汽车引进项目。(二)凡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厂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可对外开展工作。(三)要严格控制汽车散装件盲目进口。(四)各级银行和海关应加强监督。
四、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一) 整车和总成、零部件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价。要适当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的税率,相应的增加整车的税率,使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税率减少的税金收入,由提高整车税率增加的税金加以补偿。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牵头,提出方案,报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实施。
(二) 当前汽车生产指标中存在着指令性、指导性和自销计划指标并存的局面,销售上也存在着统配汽车和自销汽车等多种形式。为了控制批量小、质量差、成本高的企业获取过高的利润,首先对统配汽车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制订的现行出厂价格;非统配汽车销售价格应随行就市,国家向购买非统配汽车的用户,除按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外,再按出厂价另征一定比例的购置附加费,另征的购置附加费收入列为中汽公司专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汽车工业重点建设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中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