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发〔1991〕23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报告所提建议,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历时三年,在全国治理整顿经济的有利环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努力,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次清理整顿公司,作为一项集中一定力量和时间解决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工作,可以结束。但是必须看到,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保留的各级各类公司,还没有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要支持公司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在加强经常性管理中认真解决公司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司的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并认真吸取前几年发生“公司热”的教训,从严掌握成立新公司的审批工作,以促进各级各类公司健康发展。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自1988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发出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1989年7、8月,党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发[1989]6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以下简称《决定》),使这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展开。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成立以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决定和有关指示,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撤并一批公司、查处一批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制定若干加强公司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等三项基本要求和任务,始终坚持一切服从大局稳定的指导思想和既要坚决又要稳妥的方针,强调善始善终,坚决防止走过场。三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国的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
一、 撤并了十万多个公司,流通领域中公司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好转,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988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公司298815个。经过清理整顿,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个计划单列市及108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所属公司的撤并留方案,已经全部审核、批复完毕。据这些方案统计,这次清理整顿后共撤并公司105137个,占原有公司总数的35.2%。其中,撤并流通领域中的公司73362个,占撤并公司总数的70%。党政机关原开办的公司共有21774个,绝大多数已经撤并,极少数社会确实需要又办得好的,也全部与主办机关脱钩。目前除国务院直接管理4个公司(中信、光大、有色、石化)外,各级人民政府已不再直接管理公司。
二、 解决了五万多名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问题。在清理整顿公司前,全国在公司兼职任职的党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共有51712人(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2063人)。目前已辞去一头职务的有50556人,占原有兼职任职干部总数的98%。目前经批准还有少数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再兼薪。
三、 查处了十万多件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公司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收敛。查处公司问题和案件,是一项十分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紧紧依靠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工商管理、审计、监察、纪检和公检法机构进行工作。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报告统计,全国共查处公司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112494件,其中大案要案21545件。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的案件8012件,其中大案要案1494件。这些案件中涉及地厅、司局级以上干部324人,其中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168人。现已结案104759件,占案件总数的93.1%,其中,大案要案已结案20020件,占同类案件总数的92.2%。据各地区、各部门反映,三年来的案件查处工作,确实打击了极少数人利用开办公司搞经济犯罪活动的气焰,公司中极少数人的违法违纪活动有所收敛。
四、 制定了七十多个政策性规定,为公司健康发展打下初步基础。清理整顿公司以来,我们针对各个不同工作阶段遇到的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组织有关部门陆续拟定了73个政策性文件。例如,针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为了解决公司人员管理混乱的问题,制定了公司干部管理、劳动力管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针对公司工资、奖金管理混乱以及脱离我国国情实行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的状况,拟定了关于公司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劳动部已报送国务院)。有关公司建设的工作,我们已作了安排。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宏观管理,防止再度出现过多过滥问题,国务院已颁发文件,对今后成立新公司的审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 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五大公司问题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撤销康华、工商两公司和将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人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决定,已经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了光大公司的领导班子,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已经批复,有关违法案件已经查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公司的撤并留方案也已批复,党政机关干部在该公司兼、任职务的问题已全部解决,所属公司的违法违纪问题基本查清,正在研究处理。工商和中农信两公司撤并后的善后事宜已全部完成。康华公司下属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已作出处理结论。
三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稳定经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总部署,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安排。总的来看,经过清理整顿,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流通领域里公司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好转,前几年一度出现的“公司热”已经基本刹住,发生在公司中的一大批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公司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这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克服经济生活中的混乱现象和惩治腐败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领导干部从中受到了一次有关公司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政策教育,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从中看到了党和政府抓廉政建设的决心,增强了对治理整顿、惩治腐败的信心。
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和各地人大、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于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不仅对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派出了一批人员直接参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曾多次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指导。全国和各地人大、政协,对整个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对已取得的成效表示基本满意。
清理整顿公司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始终坚持一切服从大局稳定的指导思想,既完成了《决定》提出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各项工作任务,又没有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也没有因工作不当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整个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由于发生在公司中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通过这一次清理整顿全部解决。社会上和群众中对一些问题还有议论和反映,主要是:认为对发生在公司中的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查处不够有力,需进一步加强工作;希望对某些高干子女在经商中以权谋私问题引起注意,认真查处;要求尽快解决一些公司搞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助长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认为非经济工作管理部门开办公司不是方向,弊端很大,应当抓紧研究,采取措施;建议抓紧制定公司法等一整套公司法规,以解决公司的体制、机制和管理问题。这次清理整顿,主要是解决了公司发展中存在的过多、过乱、过滥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批突出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对公司的经常性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鉴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和一定人力解决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任务,从总体上已基本完成,此项工作可以结束,负责组织这项工作的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随之撤销,其办公室暂时保留一段时间,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抓紧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交接工作,然后即行撤销。
(二)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结束时间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最后按《决定》的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三)由于组织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受工作性质、权限和职责的限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再次发生“公司热”的问题,建议国务院负责审批新公司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新公司成立的审批和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做到坚持归口,符合条件,从严掌握。
(四)理顺公司关系,加强公司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到经济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制的健全、企业管理的完善以及廉政建设的进展等等方面。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后,仍有许多经常性的工作需要继续进行。建议责成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有关公司建设的法规,严格公司的管理;同时应明确,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颁发的文件.特别是有关公司建设和管理的规定,仍然有效,应继续执行。要使公司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