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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9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提的各项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这不仅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计委、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的领导同志,要十分注意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进,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可以令其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 〔1978〕67 号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迅速扭转职业病增多的状况,认真解决当前防尘防毒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研究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已征得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家物资总局的同意。现报告如下:

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卫生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做了大量防尘防毒工作,成绩是主要的,经验是可贵的。但尘毒危害仍很严重。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约有百分之七、八十的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为了扭转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  切实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措施,有检查,抓落实,抓效果,切实改变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

二、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建国以来,国家曾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和卫生的法规、制度,这是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还付出了血的代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区、部门、单位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对贯彻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对那些尘毒危害严重, 又无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检查能够改进而不作改进的, 有权要求其停

产改进或建议转产。工人有权拒绝操作。对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恶果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这一点应明确列为企业的管理制度。

三、  制定防尘防毒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全国防尘防毒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纳入各级计委、经委企业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治理尘毒危害作为企业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尤其是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挖潜、 革新、 改造、改组,基本上做到消除尘毒危害。  为了实现改善劳动条件规划的要求,国家已决定每年从集中使用的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劳动保护技措经费和相应的材料设备,由国家劳动总局掌握,补助各地区、各部门解决一些尘毒危害严重的重点企业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规定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我们认为在目前一段时间内,规定百分之十左右并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是必要的。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一九七三年《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中解决。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各级计委、经委和物资部门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四、  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建委、经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 ,不准施工和投产。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 ,都要有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引进国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能随意

砍掉。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出厂。否则,使用单位有权要求退货。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五、  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支援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这些企业设备简陋,条件较差,尘毒危害严重,而且很少有人过问。因此,如何保护这部分劳动者是个大事情。在地方革委会的领导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 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把防尘防毒工作管起来。要摸清情况,制定规划,树立样板,交流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改变那种只下达任务,分配产品,收缴利润,而不管改善劳动条件和防尘防毒的错误作法。这些企业防尘防毒所需的经费、材料、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制定统一的办法解决。另外,有些单位在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把手纺石棉线和有毒有害的产品外包或扩散给农村、街道工厂去生产,有的甚至安排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这是不允许的,一定要坚决制止,违者要追究责任。今后,没有防护措施的,不准外包或扩散。已经外包或扩散而没防护措施的应由承担生产单位解决,扩散单位要负责技术指导。

六、  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卫生大检查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条基本经验,应该继续坚持下去。省、市、自治区每年要组织一两次,企业可根据情况多检查几次。全国可两三年组织一次互相检查。这些检查一般可安排在春季,与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进行。在检查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查隐患,提措施,搞革新。还要搞好厂区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企业领导要抓好整改,防止走过场,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给省、市、区。

七、  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按照中发〔1978〕67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现有的科研部门和理工科院校应承担一些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革新推广站,及时交流推广劳动保护技术革新经验和科研成果。大中型企业也应根据各自的条件,积极建立相当的科研组织,逐步形成科研工作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地区、省辖市要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工业集中的城市,应指定若干医院设立职业病科。工交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所属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工业卫生职业病科,要有专人从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部门各自形成一个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

八、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发动群众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做好宣传教育,既要向群众说明尘毒的危害,又要讲清尘毒危害是可以认识和防止的。有的企业不让群众知道尘毒危害,向群众保密,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有关部门应该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传播这方面的科学知识。

九、  恢复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该恢复或设立专管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局(处)级机构,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相当的处(科);省辖市、县也有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到五配备专职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科院应设立劳动保护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医学院校和有条件的省市区劳动卫生研究机构,应承担培训工业卫生干部的工作。

十、  在加强企业管理和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的过程中,对有尘毒危害的工厂要加以必要的整顿。要把防尘防毒工作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树立自己的典型和标兵,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做好防尘防毒工作。江西下垄钨矿、江苏无锡县电化厂和北京耐火材料厂等先进单位的经验证明,只要领导重视,依靠群众,措施落实,长期坚持,就会收到显著效果,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尘毒危害是可以解决的。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搞上去,为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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