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43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43号)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新政发〔2001〕3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